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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農區禁蓋集村 促訂落日條款 991020三特定農區禁蓋集村 促訂落日條款 新竹縣議會副議長 批農委會有越俎代庖之嫌 公告程序不恰當 要求內政部應召開公聽會 避免紛爭中國時報 C2/桃竹苗新聞 2010/10/20 【羅浚濱/竹縣報導】 農委會日前公告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,對集村農舍最多的新竹縣投下顆震撼彈,新竹縣議會副議長林為洲,十九日與近廿位陳情開發商和起造人座談,認為該行政命令程序和適法性有問題,將請立委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,要求內政部依權責訂定集村農舍「落日條款」,避免爭議。 縣府農業處十五日接獲農委會公告公文後,已不再受理集村農舍的申請案,八個已送件審查的集村也自然停擺,引起開發商恐慌,買集村的消費者更是頻頻詢問,擔心權益受損。 另外,有的集村建案已通過審查,還未取得建、使照,是否能繼續推動?農委會也沒有明確函示,不少開發商更憂心配套農地已過戶給起造人,該公告勢必會造成退款等糾紛。 林為洲估計,該公告至少影響二、三百人的權宜,使開發商、原地主及消費者都成被害人,認為公告的法定程序並不周全,政府若未妥善處理,將引發國賠,甚至抗爭事件。 林為洲指出,政府要限縮農地使用,開發商沒意見,但農委會直接用行政命令公告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,沒有給緩衝期,不符行政法令有預告及公聽會的程序,使資訊對等及透明化,在程序上就不恰當。 林為洲並舉農發條例十八條第五項,「集村農舍的申請程序、興建方式、許可之撤銷或廢止,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」,指集村農舍的申請等若有變動,應是內政部找農委會開會討論訂定辦法,認農委會似有「越俎代庖」之嫌,公告的適法性也有問題。 林為洲指政府法令要周延完整,才不會製造民怨,農委會的公告明顯有瑕疵,將請立委呂學樟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,要求內政部依上述規定召開公聽會,依行政法令的權責訂定集村農舍的「落日條款」及新法實施的「日出條款」,方符合程序正義,免除無謂紛爭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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